《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因此,请您务必高度重视办理须知,根据卫生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告知如下:
一、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需提供的有效证明:
1、领证人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一卡通、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及《成都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除提供上述有效证明外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成都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签发机构将授权委托书保存;
3、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由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4、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5、对于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签发机构应保存相关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第一步:分娩后,领证人提供有效证明至我院妇产科,办理《成都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注意核对一卡通上的基础身份信息及分娩信息。
第二步:由领证人持《成都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相关有效证明到医务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两月内均可),办理时请注意:
1、新生儿姓名应事先确定好;
2、新生儿上户地址只能随父或随母,在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前需确定并告知办理人员;
3、信息确认后,由医务科打印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核对并在首次签发登记本及《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母亲签章”一栏签字,签好后医务科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存根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4、由医务科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存根部分粘贴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并留存,将《出生医学证明》正本及副页交予领证人。
5、医务科应按要求保存本文“一”中所提及的相关证明。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注意: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上户后请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四、温馨提示:
1、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可到我院医务科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到成都市母子办申请办理,联系电话:86698366,地址:成都市实业街。
四川省林业中心医院医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