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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各个县医保

在四川省林业中心医院的报帐规定

   我院是成都市一所阿坝州多个县医疗保险定点结算医院,参保人员患病后,在我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交医院,剩余部分由我院同医保局结算。个人负担实行单次结算和门槛、比例分担及最高限额报销和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如下:

 一、门槛:(起付线):

 职工医保

 小金县、壤塘县、黑水县、金川县(观音桥局)、

九寨沟县(南坪局)马尔康县、理县医保(川西局)、

汶川县医保(川林二处、岷江局)

松潘县医保

 在职

600.00元 

 800.00元

 退休

 520.00元

 520.00元

   病人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但一年内最多不超过3次。

居民医保:门槛(起付线):300.00元,病人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50.00元,最低50.00元

  二、比例:

  职工医保: 在职,统筹基金支付83%,个人支付17%;

                退休,统筹基金支付86%,个人支付14%。

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在300-1万,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支付35%;

             住院费用在1万以上,统筹基金支付67%,个人支付33%。

            

  三、封顶线:

 职工医保:指医疗保险机构确定的一年内统筹基金支付累计不超过的最高标准           (110000.00元);

居民医保:指医疗保险机构确定的一年内统筹基金支付累计不超过的最高标准

(50000.00元)。

  四、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药品的结算标准:

  1、特殊检查:

    (1)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彩色多谱勒仪自付15%后,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项目个人自付30%后,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3)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及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项目个人自付30%后,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4)各种临床监测(术中、术后及危重病人监测除外)个人自付20%后,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5)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材料个人支付10%后,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2、特殊治疗: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个人自付30%;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项目个人自付40%后,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3)使用Y-刀、x-刀治疗费用自付40%后,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4)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的手术项

          目,统筹资金支付比例为:国产价格80%,进口价格60%,超过部分个人自付。

    (5)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心脏激光打孔个人自付30%后,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6)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光量子(液疗)等辅助治疗项目,个人自付20%;

    (7)冠状动脉造影、腹腔镜与胸腔镜手术、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前列腺电切术、肿瘤热疗法等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20%。

  3、特殊药物: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按《四川省基本药品用药目录》使用。

   (1)参保患者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参保患者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药品的自付比例为:最小制剂规格单价在20元以内,直接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最小制剂规格单价在20-50元以内,个人先负担10%,再按统筹基金规定支付;最小制剂规格单价做50-100元以内,个人先负担15%,再按统筹基金规定支付;最小制剂规格单价在100元以上的个人先负担20%,再按统筹基金规定支付。

     用血、血液制品及生物制剂等符合病情需要方可使用。结算办法首先由病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剩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结算。

   以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药物等个人先负担相应比例后,余下部分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

  五、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结算标准:

    1、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2、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当年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3、恶性肿瘤和肾功能衰竭患者,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线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全额补助;

    4、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重症肝炎、肝硬化、心血管疾病施行手术或介入治疗时,其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以下的属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共付段自付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比例支付;

    5、享受公务员补助的参保职工,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比例自付部分,按公务员一俩补助办法的有关比例再予支付。

   注意事项:

          如需住院者,成都市市内或周边地区(成都市郊县付出车费用)请电话联系后我院救护车接送;住院时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证、退休证(在职人员凭单位或医保中心的转帐单),交纳1000.00元预缴金后入院。

      各州、市、县的医保报销办法,随时根据州、县医保政策进行调整。我院竭诚为广大参保职工服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省林业中心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3181272 (白天)   

                028-83170044(白天)

      028-89600343        028-83182962(晚上) 

[文章浏览量]1224     [最后修改时间]2010-3-30 10: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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